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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将自家承包的土地出租给了他人,因征地要给补偿,请问征地补偿费用都包括什么,又该如何分配?”
根据我国《物权法》以及《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
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第26条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该解释第23条还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综合上述法律之规定,可知:
1、本案中,征地所产生的土地补偿费应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即全体村民所有。
2、由于咨询人已将土地出租给他人,除双方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应归实际经营人即承租方享有,若有地上附着物(房屋等)的,则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实际所有人享有。
3、若咨询人(承包方)放弃统一安置的,则安置补助费由咨询人家庭成员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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