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防控工作指挥部公告
(第36号)
为有效防控境外新冠肺炎疫情向我市传播蔓延,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锡林郭勒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第25号公告有关要求,现就落实防范境外疫情输入有关措施公告如下:一
所有由境外来我市人员(外籍人员和回国中国公民,含港澳台人员),必须提前、主动、如实向所在社区(嘎查、分场)或单位申报登记身份信息、联系电话、所在国家、返程日期、所乘交通工具、14天内行程、健康状况、入境目的等信息,入境时按规定如实填写《信息登记卡》;境外来我市人员的家人亲友及接待单位、旅店负责人在掌握相关信息后,要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嘎查、分场)和卫生医疗防疫组上报相关情况。
二
所有由境外来我市人员到达后,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
三
14天内来我市人员尚未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要立即向所在地社区(嘎查、分场)报告,需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各行政事业单位、用工企业和广大群众获知入境人员来我市隐瞒境外旅居史或未采取隔离措施的,可向所在社区(嘎查、分场)或拨打报告。
四
所有由境外来我市人员,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本人自理。
五
各部门单位要按规范要求落实境外来我市人员的管控措施,提供相关服务,严防漏管失控。
六
境外来我市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未主动、如实申报相关信息或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锡林浩特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年3月16日